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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须知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2-03
民族成份变更须知
 
一、民族成份变更须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离婚判决、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变更公民抚养权的证明材料);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民族成份变更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民宗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市民委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市)、区民宗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民委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市)、区民宗局;
  (四)县(市)、区民宗局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民委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葫芦岛市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