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确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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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6-10-25
日期: 2016-07-13 | 浏览次数: 118 | 来源: 政策法规司 |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推荐,并综合统筹各地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因素,国家民委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2个城市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城市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示范城市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发挥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