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进一步掌握各地在维护清真食品安全与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推进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我委将继续开展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清真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情况。包括当地清真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以及事件造成的影响等。
(二)清真食品政府监管方面的新举措。包括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及解决对策等。
(三)清真食品管理法治建设方面的新进展。包括最新的立法情况,现有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关清真食品问题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情况等。
(四)清真食品市场认证方面的新情况。包括在认证方面出台的新举措,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新办法等。
(五)清真食品行业自律方面的新情况。包括行业协会、组织成立的最新状况,在推动行业自律方面的新措施,面临的新问题等。
(六)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的新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产值等方面的最新数据,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情况,以及发展中遇到的新困难等。
二、评估原则和要求
各地开展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评估,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时效性。着重反映去年以来本地区清真食品安全和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进展。
二是体现专业性。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进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使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
三是确保客观性。评估工作要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地区今年以来清真食品安全和管理的最新情况,既不夸大成绩,也不回避问题。
三、评估时间和安排
(一)各地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评估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结合评估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清真食品管理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新体制新机制新举措,不断改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三)请各省、自治区、市辖市及兵团民(宗)委(厅、局)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评估报告送交我委政策法规司,并将电子版发送到quanyichu@126.com。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